关于公开征求《岳阳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 浪费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智慧岳阳 发布时间:2021-06-10 16:44:30


关于公开征求《岳阳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

浪费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岳阳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浪费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有关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建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1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传真):8788770

邮箱: yyrdfgw@126.com

通讯地址:岳阳大道8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岳阳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浪费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推进厉行勤俭节约和反对铺张浪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浪费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铺张浪费,是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出实际需要或者建设标准,不当使用政府性资金,给投资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机制和制度,统筹推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浪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浪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建设单位承担反铺张浪费的主体责任。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项目储备库】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非经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第五条【年度项目计划】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禁止无规划许可、无资金来源、超用地标准和重复建设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建设需要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项目实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全过程投资管控】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实施全过程投资管控。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总投资管控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增加。

第八条【规划选址及土地征收拆迁】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在规划选址阶段深入勘测地上构筑物及地质条件等情况,未达到净用地交付条件的,不得交付。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精准摸底测算土地征收面积、征拆总量,以核定的投资概算总额实行限额包干、及时征拆。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不得违反程序、超过标准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方案设计的择优选择】 对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投资额市级达到五千万元以上、县级达到三千万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前期方案设计,择优选择建设方案。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满足功能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和本地树种,充分利用工程范围内达标的现有砂、石等原材料和土石方综合平衡。

第十条【限额设计及标准文件的发布】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功能、去奢华”的原则,根据项目技术标准及建设标准开展限额设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工程造价估算和概算指标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等专业工程建设标准文件,作为确定投资估算和限额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二次优化设计或设计监理制度】 总投资额在一亿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二次优化设计或者设计监理,受委托的机构资质不得低于设计单位。

二次优化设计单位或者设计监理单位对批复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统一建设管理及项目法人责任制】 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实施中,把反铺张浪费情况纳入对项目法人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定级挂钩。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全面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发包。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包含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自主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组合方式。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程序及“三同时”制度】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违规压缩建设工期,不得以集体决策等方式规避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安全、消防、人防、市政、环境保护等设施和管线迁改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拨付,工程结算、决算不予确认。

项目超概算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者超概算金额五千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变更金额在一千万以上的项目进行工程变更,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审计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及结算、检查验收】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结算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工程余款。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做好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及检查、查处】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和计价行为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行为。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及联合督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反铺张浪费专项督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每年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反铺张浪费联合督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金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擅自在政府性投资计划外增补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土地征收拆迁的;

(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结算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薪酬等级或扣减绩效薪酬、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对项目资金使用铺张浪费情况管控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概算调整,导致投资浪费的;

(三)项目选址阶段没有深入核查地上地下物情况,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造成项目投资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对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线迁改等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重复建设的;

(六)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造成较大浪费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造成方案调整、投资增加,资金使用铺张浪费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网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承接本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处罚;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酸酸

频道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