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躺,钱从卡里“飞”?法院判决:银行赔!

来源:智慧岳阳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8:13

没丢手机也没丢银行卡没扫二维码也没点短信链接一觉醒来钱却没了?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9月14日凌晨3点53分至4点49分,老杨接连收到某银行发来的交易短信通知,显示自己的借记卡在泰国ATM机跨国取款6次,共支出19904.22元。

早上7点,醒来的老杨发现短信便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并报警处理。后老杨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与银行协商赔偿,但银行以老杨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老杨将银行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19904.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在银行处办理银行卡,即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9月14日老杨的借记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是发生在凌晨密集多笔的消费,且交易地在境外,而老杨当时看到消费短信后,便于清晨8时许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老杨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
而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老杨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的事实。

无证据证明老杨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刷卡消费行为,针对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报案的情况,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银行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老杨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被窃。

此外,银行对老杨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银行应先行向老杨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故对老杨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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