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智慧岳阳 发布时间:2022-09-22 20:28:53


岳阳广电全媒体讯(记者李璐 罗先宇)今天的“以案说法”,我们来关注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未成年人小浩驾驶自家电动车前往未成年人小勇家玩,小勇提出想去外婆家时,小浩告知电动自行车钥匙的位置,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小浩出发。行驶途中,撞上行人杨奶奶,杨奶奶因医治无效死亡,小浩、小勇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勇负全部责任。因侵权纠纷,小勇、小浩被告上法庭。湘阴法院一审判决,杨奶奶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综合案件事实,小勇和小浩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


湘阴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钟玲:小勇提出要开小浩的电动车去外婆家的时候,小浩没有制止,还提供了钥匙。小浩的先期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产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小浩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小浩的监护人以交警部门认定小勇负事故全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年满16岁,只能搭载一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小勇15岁,小浩14岁。他们虽然尚未成年,但对出行方式和交通工具能够做出合理选择,并知晓持证驾驶、不违规载人等常见的交通法律法规。


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宋红燕: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管和教育,使其了解基本的交通安全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然后避免出现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周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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