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广电全媒体讯(记者李璐 罗先宇 实习生李宇琼)今天的“以案说法”,我们来关注一起因溺亡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去年6月27号晚,焦某和谭某在君山区某水库钓鱼,刘某通过群聊询问他们是否有地方游泳。焦某就将其钓鱼的水库地址发送至微信群。刘某驾车前往,下水游泳10多分钟后感觉体力不支,并向岸边呼救。因为不会游泳,焦某、谭某拨打了救援电话并积极施救。后经医院确认,刘某因溺水身亡,刘某家属就溺水死亡赔偿金问题将焦某、刘某和当地村委会、镇政府起诉到君山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许市法庭庭长方佩:本案中,焦某只是分享了定位给刘某,并没有邀约他一起游泳,所以焦某的分享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且没有过错。刘某年满20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风险能够做出准确判断,并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中我们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作为水库管理单位的村委会、镇政府,已在水库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提醒不得下水游泳,尽到了管理责任与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中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刘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游泳一定要到取得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下水前不要空腹,适量补充食物,并充分热身,激活肌肉,避免发生抽筋等状况。酒后以及剧烈运动后不宜游泳,时间上一般不宜超过两个小时。
君山区法院许市法庭法官助理梁文英:特别是未成年人,如果想要去游泳一定要在家长的陪同下,到正规的游泳场所进行,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玩而付出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