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广电全媒体讯(记者 李 璐 陶江云)近年来,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今天的“法官以案说法”专栏,我们来听法官就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法划重点。
张某/家住平江县某小区,先后多次向物业反映自家房屋天花板渗水以及小区保洁、绿化维护不达标等问题,可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张某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则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
平江县法院汉昌法庭法官助理涂紫薇:本案中,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达不到自己的满意程度为由,拒缴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当进一步优化小区的绿化、清洁、安保等方面的服务质量。
今年8月份,平江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定张某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差距,存在瑕疵,物业费酌情予以折扣。法官介绍,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未厘清各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法官提醒,遇到因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问题,业主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并督促提高服务质量。
平江县法院钟洞法庭庭长李春兰:3662如果问题是因为房屋自身质量瑕疵所引起的,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物业公司应积极协调,业主委员会也应积极履职,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改善服务质量,畅通业主投诉渠道,推动公共区域的维修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