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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言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 曾淼红律师发表于:2008-9-22 11:28:06 |
这篇文章写于9月19日,可我的博客一连几天都登录不了,今儿也不知谁发了慈悲,允许我自由通行,遂补发博文于此。
千呼万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揭开其神秘面纱! 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整体上看,这个条例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条款作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明确,以使其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社会上称其为“铁饭碗”的阴魂不散。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最有有名的例子是“华为门”。但是依据这个条例,华为等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的努力化为泡影。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意味着,被强行“归零”的工龄并不被认可。呵呵,华为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应了那句老话“吃亏在于不老实”! 此外,针对用人单位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建立职工名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条款。具体而言,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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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 曾淼红律师发表于:2008-9-22 23: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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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 同学也给了我一次普法引导,看来我这个小店也要郑重其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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