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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言说]幸运的许霆
曾淼红律师发表于:2008-7-15 23:03:35
幸运的许霆
    中新网3月31日电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件回顾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他的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也只想取款100元。但他发现,取款机吐出1000元,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这个错误,分171次取走17.5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1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去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判决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90%的网民持反对意见,许多法学专家也纷纷站出来说此案判决有问题。许霆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直到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才再次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有感
  我看到此判决时,一点不感到意外,跟我心目中估计的情形差不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利益,或者说照顾各方情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来,从来没有一个司法判例能引起如此大的公众关注,足见这个案子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当然这个问题不是就法律本身而言,而是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264条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许霆利用ATM机出错盗窃了17.5万,,判处无期完全是依法裁判,于法有据。但是ATM机―――这个现在科技的产物,使这个案子不是盗窃金融机构那么简单了。因为ATM机出错,使原本一个没有犯罪动机的人临时产生了想占点便宜的想法。如果ATM不出错,许霆也许一辈子不会犯罪。因此这里存在一个诱导犯罪的问题,和主动犯罪应该是有区别的。而一审法院完全不顾这一点,一棍子打死,把所有的帐都算在许霆一个人身上,很明显是不公平的。当然面对ATM机的出错,许霆没能抵制住金钱的诱惑,没能守住道德的底线,因此他是有错的。但我们不能期望每个人面对金钱都无动于衷,人就是一种动物,是天生就有占有欲的。否则,我们的银行大门完全可以敞开,保安和出纳一概不用,自已存了多少钱,你拿多少就是。显然这是天方夜谭。所以面对ATM机里多吐出的钱,即使不是许霆,换了其它的人,都有可能拿钱走人。当然我们的道德观念不允许我们这么做,但道德在人性面前往往是那么苍白无力的。要不,我们这个社会就让道德来治理好了,用不着制定法律,所有的公检法律师统统略去。所以,许霆非法取走17.5万,是银行有错在先的。银行的错是因,许霆的错是果。法院怎么只问“果”,不管“因”呢?法院因果不分,导致许霆不幸,一审被判无期。
   当然,许霆又是幸运的。许霆幸运地生活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社会,生活在一个媒体非常发达的时期。许霆的不幸,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一夜之间传遍了大江南北。从此,许霆的不幸,不再是他一个人的不幸。成千上万的网民为他呼吁;许霆的律师千方百计为他辩护;李方平律师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广州律师还上书人大……。这样使得许霆的案子坦露在阳光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舆论的力量促成了许霆案最为阳光的判决。所以,我说许霆是幸运的。
   判决出来后,许霆的父亲还是大为不满,认为自己的儿子虽有错,但无罪,应作无罪判决。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如果法院一开始就判无罪的话,那我是举双手赞成的;但既然一审已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并且还是重刑,那重审判无罪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了。
   先来说说我为什么双手赞成判无罪。我认为银行和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客户的许霆只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多取了银行的款,应属不当得利。这就好比我们的买卖合同一样,只是多收了货款或者说多收了货物而已。许霆如果拒不退还,那银行再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现在再来说说我为什么认为判无罪又不可能呢。许霆案既然闹大了,那么有关当局会综合考虑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面我已经说过了,许霆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如果重审改判无罪的话,那无疑就是给了民众(特别是那些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的民众)一个暗示,多拿人家的东西没什么,大不了发现了再还回去就是,没发现就是自己运气了。当许霆案已闹得沸沸扬扬的情况下,这时的许霆案不再只是事关许霆,而是事关大众了,关乎民众的道德价值取向问题。5年的有期徒刑,既能被公众和法院等各方接受,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还能起到了一定的震摄作用。听说3月27号又有人准备在ATM机上取钱时,卡还没插进去,就出来了一大摞钱,吓得他赶快报警。哈哈,这“杀鸡给猴看”的效果真是立竿见影。
   当然这个判决还没产生尘埃落定,一是还要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是许霆的父亲表示还要上诉。上诉也好,申诉也好,要想得到比这更好的结果,怕是无望。      
   
   后记:此文写于今年4月11日,现许霆案已尘埃落定,最后是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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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幸运的许霆
873393098发表于:2008-7-18 10:05:57
这个事我听说过,我是一名金融工作者,我不会因为这点原因就对这件事有所偏执,我所说只是我的一些想法,从小,父母说告诉我,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小时偷针,长大偷金。长大后,老师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Re:幸运的许霆
一川烟草发表于:2008-7-16 21:49:02
基本弄明白了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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