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家有急事而辞职,向店长索要这个月的20天工钱时,却被告知是白干。”昨天,曾在一家服装店当服务员的杨小姐向本报投诉,称该店还扣了她300元服装和住宿押金。
杨小姐现年18岁,家住华容县。今年7月,她与堂妹一起在位于步行街一服装店当服务员,“当时,老板收取了我们每人200元的服装押金和100元住宿押金。”她说,本月20日,她接到家中电话,得知弟弟受重伤,危在旦夕,“妈妈要我们马上回家。”杨小姐随即向店长辞职。店长同意了,但拒绝支付她们10月1日至20日的工资,“还将我们的押金也扣了。”
据该店店长黄小姐称,杨小姐是上月20日晚12时提出辞职的,21日早晨她和堂妹就走了。“单位的制度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10天告知,她说走就走了,我们如何管理其他人?”
黄小姐说,今年8月,杨小姐就称弟弟摔伤要辞职。“当时我们不仅马上同意,还给了她500元现金,后来才晓得是撒谎。”黄小姐表示,未退杨小姐押金是因为她走得太急,没有来得及退;尚未结算的工资,会根据杨小姐辞职是否因家有急事,确定发放与否,“如果真是家里有急事,我们会在下月10日发给她;如果是她撒谎,这20天的工资就不会给她。”
我市一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表示,《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工单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杨小姐的工资也应获得支付,“至于她说走就走,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单位可进行处罚,但不能以此克扣工资。” (董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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