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间,恶从胆边生,闯下杀人大祸。刑侦民警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终于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日前,岳阳市刑侦支队向媒体公开了3起命案的侦破过程。
关系不合 狠心丈夫杀妻沉尸
只因平时和妻子关系不和,丈夫肖某竟心生杀念,将妻子毒杀后抛尸深水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后,最终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归案。
6月22日,岳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东洞庭湖注滋口河道水面发现一无名女尸。接警后,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死者为女性,年龄35-45岁,尸体已高度腐烂,死者身上包裹白色塑料布,腰部绑有一绿色尼龙绳,绳端系有一装满水(容积约80升)的铁质油桶,分析确定为他杀。
案发后,岳阳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初步认定:死者应为洞庭湖水域及周边华容县或南县附近人员,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并确定工作重点从查找尸源、确定死者身份入手。专案组民警一方面向洞庭湖水域的渔民和周边县市发出协查通报,大范围内收取失踪人口信息;另一方面,迅速将此案录入了《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寻找尸源。
找不到尸源,案情一直无法进展。一直到9月11日,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南县杨正杰报警,称其女杨某(女,现年44岁,南县人)已有几个月与家人失去联系,怀疑被其丈夫肖某杀害。
接到报案后,专案组民警立即将杨某的基本情况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然后对照《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发现杨正杰描述的杨某的体貌特征与“6.22”案死者体貌特征相似。
案情得到关键性的突破,报案人家属对尸检照片的辨认和专案组民警调查走访,均证实杨某的衣着、体形、牙齿等与“6.22”死者特征一致,可以基本确定死者身份。
随后,专案组民警通过围绕杨某及其丈夫肖某的关系和装水油桶展开深入系统的调查。很快确定油桶就是肖某船上的油桶。
同时,民警还了解到杨和肖二人平时关系不好,当即确定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11日晚,办案民警在华容县注滋河尾山开发区场部水域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肖某供述了因平日与妻子杨某关系不和,心生不满遂起杀妻之念。
6月16日晚8时许,肖某在其自家的渔船上将事先准备的老鼠药投放于杨某服用的中药罐中。6月17日凌晨5时许,肖某发现服食中药后的杨某呼吸停止,便用塑料薄膜将杨的尸体包裹好,再用绳索将一灌满水的桔红色油桶与尸体捆绑一起。
当日7时许,肖某驾驶自家的渔船将杨的尸体运至注滋河上游的东洲站水域深水处,于9时许将尸体沉入水中灭迹。
发生口角 恶汉捅死临桌食客
华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技术人员在案发现场,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提取了一枚汗液指纹。而这枚指纹就成为了抓获真凶的证据。9月26日,华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利用指纹比对系统成功破获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苏某。
9月22日下午1时许,华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华容县三封寺镇金盆村三组的蔡某在城关镇海燕市场“常德津市牛肉馆”内吃午饭时与邻桌的两名陌生男子因故发生口角。双方在扭打过程中,其中一名陌生男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蔡的左胸部刺伤后逃逸,蔡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技侦人员迅速赶赴案发现场。经过仔细勘查,技术人员在嫌疑人饮用过的啤酒瓶上提取了一枚汗液指纹,后将该枚指纹录入指纹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结果确认该枚现场指纹系湖北省监利县榕城镇的董某所留。
9月26日晚,办案民警通过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在湖北省沙洋县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抓获。经突审,犯罪嫌疑人董某交待了其与苏某9月22日持匕首将蔡某杀伤致死的犯罪事实。根据董某的交待,办案民警于当晚在荆门市东宝区将其同伙苏某抓获归案。
为施报复 两青年合伙杀人
他们曾多次闹过矛盾,在一次醉酒后,犯罪嫌疑人孔某便萌生杀念。在孔某某的帮助下,他们杀人后还伪造了一个死者是因醉酒后坠桥死亡的假象。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现场勘查,当即确认此案系他杀,并展开地毯式搜索,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迫于压力终于自首。
9月25日11时许,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黄沙街派出所转警电话,称在其辖区建设村村级公路旁一灌木丛中发现一具男尸。
刑侦大队侦技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经查明:死者体内虽然有酒精成分,不远处的桥下也找到他的单车,但是死因并非因为坠桥所致,从其头部伤显示,是被钝器击中脑颅损伤致死,属他杀。
办案民警从死者身上还留有手机和钱物分析,排除抢劫杀人作案可能;从案发地点属比较闭塞的村级公路分析,排除流窜作案可能,遂将侦察范围定在案发地周边,以及死者所在村庄开展调查访问。
经调查,死者平时生性暴躁,与许多村民有矛盾,并与村民孔某和孔某某矛盾较深。村民反映,9月23日晚7时许,死者骑自行车出门打牌后一直未归。9月26日下午2时许,孔某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交待,因多年前死者曾调戏过他的妻子,两年前孔某也与死者多次发生矛盾,故二人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9月23日晚10时许,孔某与孔某某一起喝酒时,孔某提议杀人报复。二人共同商量后,互立字据于9月23日晚合伙杀害死者。
随后孔某在自已家拿了一根约60厘米长的铁棒,孔某某在路边扯了一根松木质的篱笆桩,在死者回家必经的桥边等候。当晚12时20分许,死者骑单车从此经过时,孔某先用电瓶灯照射其眼睛,孔某则用松木棍袭击其后脑并将其打倒在地,孔某随即上前用铁棍又猛击其头部,孔某某亦上前用木棍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
之后,两人将死者制造成醉酒后坠桥死亡的假象,将尸体拖至桥上扔在桥下水沟边的灌木丛中,再将死者所骑单车扔至桥下,拖鞋扔至稻田里,然后两人又回家取来水桶、刷子、锄头,将留在水泥路面和泥土地上的血迹清洗干净后各自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