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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受伤谁之过?
新闻热线:2959096  来源:洞庭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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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电显示

       “我在公交车上脚被人踩出血,踩我的人和公交公司人员都不愿意负责。那么我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支付?”昨日市民王小姐来电反映。

      记者调查

       昨天早上7:50分,王小姐像往常一样乘坐25路公交车上班。此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公交车内非常拥挤。当公交车行至琵琶立交桥拐弯处时,另一名乘客李女士突然失去重心,踉跄着往后面退了几步,没想到踩在了紧挨着她的王小姐的脚趾上。“哎呀!我的脚!”王小姐低头一看,右脚的大拇指鲜血直流。“对不起!对不起!”李女士连忙道歉,并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创可贴,给王小姐贴在伤口处。依然疼痛难忍的王小姐要求李女士马上带自己去医院。


     “这并不完全是我的错啊!”李女士对自己踩了王小姐的脚感到十分抱歉,她觉得公交车方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售票员和司机均称自己是受雇于别人,只是替人打工而已,要找就去找公司的经理。


    为了避免耽误乘客时间,王小姐只得忍受着创痛下车,独自去医院上药。王小姐非常委屈地告诉记者:“脚都被人踩出血了,还得自己掏几十块钱付医药费。”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小方认为:王小姐的医药费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与王小姐之间则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保障乘客人身安全是运输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是不需要明示的)。在上述纠纷中,公交公司违反了这一义务,故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这种责任并不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条件。另外,司机开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引致的责任应由所属组织或雇主来承担。(记者 左花)

本文编辑:张可 发布时间:2008年7月7日 9时57分5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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