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似不相干的公交车新闻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7月1日开始,湖南衡阳常宁市试行“免费公交”(7月3日《潇湘晨报》);河南郑州准备对不让座旅客实施罚款(7月3日《河南商报》)。
对“不让座罚款”,人们抨击最多的是所谓“道德法律化”,认为让座只能是一种个人道德,而不能上升为法律义务。
而“免费公交”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思考语境:假如公交车是免费的,再作出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可以拒绝其乘坐乃至罚款的规定,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了。因为乘坐公交车已演变为一种福利,乘客接受福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循相应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
换句话说,“不让座罚款”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交通福利本身的好坏程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公共福利提供得越多、公共服务提供得越好,要求于市民的道德义务才可以越高,也才更容易让人接受。即只有在权责对等原则下,将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来约束,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
“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之所以让人反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样的罚款往往不是建立在权责对等原则基础上——公共部门为民众提供的很少,却又要求的很高,似乎其职责只在于发号施令而不是服务民生,最后的落脚点如果不是“罚款经济”,大概也就只能是“观赏性执法”了。(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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