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研究决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每月2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20元,新标准自2008年 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20元。新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应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瞿朝辉 赵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