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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出新规再细化“大小非”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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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上证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明确了所有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合格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流程。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减持比例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天内不得再行买卖。 
 
 
同时还对违规者列出了处置方法。 根据信息披露条例,减持比例达5%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天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而对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同样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天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天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而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该办法也列出6种处置办法: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公开谴责;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

本文编辑:宁平 发布时间:2008年5月28日 8时47分1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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