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岳阳碧灏律师事务所 欧阳拥军)
人们通常会认为,法律意味着枯燥乏味、严肃甚至呆板,法律是不讲感情的。作为法律人,近些日子,在作好本业之余,捐款捐物自是义不容辞。同时,我梳理了一下与地震救灾有关的法律,体会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防震减灾法——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以人为本
这部法律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一)交通管制;(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同时,该法还对地震灾区地方政府及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单位震后救灾工作提出了要求。该法第四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这些规定集中强调了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帮助灾区民众尽快战胜困难,重建家园。最近,政府决定给每个死难者家属发抚恤金5000元,给灾区民众统一发放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保证一斤大米,每月600元生活补助,并对灾区部分商品实行价格干预,都体现了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
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所得税法——鼓励捐赠
这部法律于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重大灾难面前,只有政府、军队与灾区民众独自面对是不可想象的。为鼓励社会各界行动起来,支持灾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属于公益事业;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考虑到捐赠人往往非常关心捐赠财产是否用于其希望的用途,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为了减轻捐赠人不合理的税务负担,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如何落实税收优惠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合同法——防止少数人借捐赠救灾之名欺世盗名,伤害民众感情
这部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法律上讲,捐款的意思表示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一般来说,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说过的话可以不算数,只有做了才算数。
我们或许曾听说有人通过电视或报纸声称向哪里哪里捐款多少,获得好评如潮。实际上当时他还只是承诺捐款,最后其捐款不了了之。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风气,伤害了民众感情和信任。合同法堵了这个漏洞。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有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实际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收养法——鼓励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这部法律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未成年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及收养关系有许多严格规定,一般来说,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法第六条)。但收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这就使得那些有抚养教育能力、有爱心但已有子女的父母具备了收养人条件。可见,收养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民众收养因地震成为孤儿的未成年人或残疾儿童。
除了以上列举的法律,还有很多法律,例如对挪用救灾物资者、哄抬物价者、借天灾诈骗及造谣者予以制裁的法律,看起来严厉,实际上是温情:对违法者贪婪者的严厉,是对守法者、有爱心者的奖励,更是对受害者的抚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