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年初搞了一次公开选拔乡镇管区书记主任的活动,共分三个过程:笔试、面试、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按4:4:2计算。全县共有300来人报考书记职位,招24人。我一同事笔试、面试都通过了,并其总分在前五名,但在最终考核中被组织部刷下,原因是组织部定的考核方案(直到考核前几天才定的,并非在公选方案中定的)中有一条规定:凡以前受过处分的,超过了处分影响期的在考核中要扣6分,而考核就是按20分来计算的,其6分的分量就相当于笔试面试(百分制)中24分的分量,也就是说一棒子打死。而《干部处分条例》上明文规定,过处分期了的不影响调动、升迁,且我同事在近两年工作表现良好,上年都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请问:如此考核办法是否有违国家规定?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要怎样才能维权?(弱势者)
| 康笃华律师:参考意见 |
2008-05-04 15:49:59 |
个人认为,您的同事可以向本次招考的负责单位就公务员录用申请复核,不服复核结果,还可以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或招考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申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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