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民营企业的员工,我们公司的勤态制度规定结婚享有的婚假天数等情况如下:
7.5 婚假
7.5.1 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享受婚假。
7.5.2 享受天数:有薪婚假3天,晚婚加2天。
7.5.3 请假程序:须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本制度7.2条执行。
7.5.4 享受条件:在公司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在此期间内办理《结婚证》的员工。
7.5.5 配偶在外地的异地结婚者,可凭路途证明享有路途假,最多不超过四天,所有费用自理。
(在我侧面了解当时的这个制度规定是在根据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的基础上进行约定的.)
但是我在通过网络查询,看到《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一)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就这个现实情况,我们跟公司人资领导反映过,但她仅以高层领导不同意修改公司制度为解释理由拒绝了.
就这个情况,请问我能够如何维权?谢谢了。
律师回复
| 李炎辉律师:法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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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矛盾的解决通道,在目前我法律法律框架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工会组织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三是通过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投诉的方式予以解决;四是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在目前情况下,私营企业中发生的劳资纠纷比较多,个人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某些规定,特别是对劳动者保护的规定超出了现阶段大部分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客观能力,以致这些法律规定成了一种摆设。所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只是一味体现出美好的设想或者比较完美的正义的要求,还是应该与社会发展状况的客观实际基本相吻合,或者是提出相对高一点的恰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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