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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适房新规即将出台 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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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经适房不得出租,将实行回购制 

●反馈时间为即日起到4月9日,联系电话为4662721 


(记者 潘昭晖)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住房保障局获悉,《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自即日起到4月9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将就《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强调,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为准),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 

回购价格有具体规定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等等。 

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1%计算。 

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在其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 

新销售经适房按此规定执行 

在《办法》实施前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上有区别吗? 

《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签订对上市交易规定专项载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在《办法》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5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5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如2004年花20万元,购买了芙蓉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的刘先生,其房子即属于《办法》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那么在2009年满5年时间后,刘需向政府补交4万元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才允许上市交易。 

《办法》将根据意见进行完善 

据了解,结合征集来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如果你有什么建议,请拨打电话4662721反映。 
本文编辑:张可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5日 10时57分5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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