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1月6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这一姗姗来迟的惠民政策,笔者打心底里感到高兴的同时,也生出一些担忧。
其一,它究竟能否推行起来,何时又能真正执行呢?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果断的,而且也是符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但个中难度可想而知,否则国务院也不会等到今天才出台相关规定———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其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被执行,国务院也迟迟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不少人将其戏称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现在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出台了,能否把相关“障碍”一下子清除掉,使带薪年休假由梦想成为现实,好多人难免心存顾虑。
其二,它能否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呢?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可现实状况是,不按法定假日放假、随便延长工作时间、无端克扣工人加班费等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案例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可能要好些,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这种语境下再要求他们每年放大批职工的长假,谈何容易?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实在难以让有关人员年假,这倒是事实,但能否按规定补发额外工资,恐怕也是个未知数。
此外,实行带薪年休假会否催生各企业像华为集团那样在职工过去合同上动脑筋,巧妙避开政策约束,也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特别是工作10年、20年的,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增加,那么有些单位会不会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或中断劳动时间,造成职工达不到相关的年休假条件呢?
(马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