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本月起实施
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1日起我市统一实施国务院新近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原《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方便诉讼,为广大老百姓带来真正实惠。 新办法增加了可免交诉讼费的四种情形: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新办法规定,申请执行时不需要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市,劳资纠纷逐年增多,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侧重保护,劳动争议案件由旧标准的每件30—50元降至10元/件,不再加收财产数额比例费。
(李亦恩 刘艳美) |